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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彭正国与张在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正国,张在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68号原告:彭正国。被告:张在荒。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正国与被告张在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正国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正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正国负担。审 判 长  李均义审 判 员  郭 鹏人民陪审员  吴文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