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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吴惠仁与启东市华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仁,启东市华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启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吴惠仁,男,1946年3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1194603235057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启东市华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和平南路300号6楼。法定代表人曹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惠仁与被告启东市人民医院、启东市华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一致同意在本调解书中不再表述案件事实:一、被告启东市华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惠仁因2015年3月23日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48000元,扣除已预付的15000元,剩余133000元于2016年3月17日一次性付清。二、原告吴惠仁的其他费用与被告启东市华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无关,原、被告余无纠葛。本案受理费5240元,依法减半收取2620元,鉴定费3834元,合计64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惠仁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沈 辉审 判 员  吴永飞人民陪审员  徐沈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