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朱国顺与黄献忠、邵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顺,黄献忠,邵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1184号原告朱国顺。被告黄献忠。被告邵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顺与被告黄献忠、邵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国顺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国顺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淑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华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