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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青州万隆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青州万隆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52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万隆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王府北路2999号。法定代表人:张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征,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万隆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