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李坤与赵达林民间借贷纠纷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坤,赵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坤,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达林,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坤因与被申请人赵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坤称,二审法院将当事人2013年6月27日重新出具的借条认定为对新债务的认可,没有查清借据的真实来源,并且上述债务中明显包含了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高额利息和复利。被申请人赵达林提交书面意见称,重新出具的借条明确约定了还款方式、还款期限,之后再审申请人又分三次偿还了25000元,说明重新出具的借条是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双方重新出具的借条是对民事行为的创设,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审查,复查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是借款金额应如何认定。再审申请人李坤与被申请人赵达林于2013年6月27日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算,并据此重新出具了借条。再审申请人李坤没有提供证据表明签订该借条时有受胁迫的情形。之后,又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因此,再审申请人李坤对重新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对新债务的认可,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再审申请人李坤与被申请人赵达林之间的借款金额为90000元,扣除已偿还的25000元,再审申请人李坤应向被申请人赵达林偿还65000元。再审申请人李坤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坤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据此,根据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坤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判长邓浩审 判 员  李青云代理审判员  张锡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姜靓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