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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杜秋悦与河北省霸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苏晨晖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秋悦,河北省霸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苏晨晖,张国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秋悦。委托代理人:王绍忠,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霸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建设东道189号。负责人:王德学,该社副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晨晖,河北省霸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副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发。再审申请人杜秋悦与被申请人河北省霸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苏晨晖、张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廊民二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杜秋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洪明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希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