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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刑初38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15日,甘肃省武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金川区。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字(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金川集团股份公司服务分公司十六宿舍单身楼车棚内,将失主李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红色“绿驹”牌电动车,用螺丝刀打开钥匙门接通启动电线盗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将该车以130元的价款销售给他人,所得赃款部分购买毒品吸食。经金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0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失主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频辨认照片、现场辨认照片、证明、金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在案证实,足以认定。2、2015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金川集团股份公司服务分公司十六宿舍单身楼车棚内,将失主朱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灰色“富士达”牌电动车,用螺丝刀打开钥匙门接通启动电线盗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款销售给他人,所得赃款部分购买毒品吸食。经金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失主朱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频辨认照片、现场辨认照片、金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在案证实,足以认定。3、2015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再次窜至金川集团股份公司服务分公司十六宿舍单身楼车棚内,将失主杨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黄色“立马”牌电动车,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款销售给他人,所得赃款部分购买毒品吸食。经金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02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失主杨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视频辨认照片、金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在案证实,足以认定。4、2015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本市25区21栋楼下,发现失主贾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红色“狮龙”牌电动车车轮未上锁,遂用螺丝刀打开钥匙门接通启动电线盗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高某某将盗窃的电动车骑行至本市镍都大厦附近时,因该车电量不足,便拆下电瓶将车丢弃。次日被告人高某某将电瓶以80元的价款销售给他人,所得赃款部分购买毒品吸食。经金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失主贾某某陈述,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强制戒毒决定书、电动车保修卡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金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在案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作案4起,盗窃价值6359元。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扳手一把、手钳子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许鸿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勤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