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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口市明鑫塑编有限公司与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明鑫塑编有限公司,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7号原告:周口市明鑫塑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广新,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被告: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建梅、辛利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明鑫塑编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市明鑫塑编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市明鑫塑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375元,减半收取8687.5元,由原告周口市明鑫塑编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梁高峰审 判 员  耿 艳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