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辉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辉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934号原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11层M单元。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生阁、孙雪玲,系公司职员。被告王辉勇,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银城明珠·毅达城市广场)41梯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辉勇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原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常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