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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刑初12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赤壁市家联超市员工。因本案于2015年1月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田源,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田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在赤壁市家联超市上班时与“怡宝纯净水”送货员罗某乙因坐电梯一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将罗某乙踢倒在地,致罗某乙左胫骨下段骨折。经法医鉴定:罗某乙的伤为轻伤一级。事后,被告人周某、家联超市和被害人罗某乙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家联超市赔偿了罗某乙经济损失8万元,罗某乙对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丁某、罗某甲的证言、湖北省赤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赤壁维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向阳人民陪审员  徐 梦人民陪审员  江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聂诗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