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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福安市大金海商贸有限公司、刘正路、吴志强、阮德清、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福安市大金海商贸有限公司,刘正路,吴志强,阮德清,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福安市大金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正路,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正路,男,1991年8月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吴志强,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阮德清,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锦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大金海商贸有限公司、刘正路、吴志强、阮德清、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福安市大金海商贸有限公司、刘正路、吴志强、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已由本院查控的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本案债权,且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伏棉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