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388号原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