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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388号原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