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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执恢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付中与沈新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付中,沈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恢字第0282号申请执行人陈付中。被执行人沈新荣。申请执行人陈付中与被执行人沈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泰兴商初字第0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沈新荣欠申请执行人陈付中煤炭款141700元,申请执行人陈付中自愿放弃6500元,余款135200元,被执行人沈新荣于2014年4月20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陈付中5000元,自2014年5月份起,于每月的20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陈付中7100元,直至清偿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本案申请执行费19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除查封被执行人沈新荣所有的车辆牌号为苏M×××××的车辆外,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付中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沈新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沈新荣被查封的车辆进行了委托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其中扣缴申请执行费1930元,申请执行人陈付中受偿诉讼费1565元、其他垫付费用2350元以及应受偿执行款9676.3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执行款分配方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沈新荣所有的车辆牌号为苏M×××××的车辆,后本院对上述被查封的车辆进行了委托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本案扣缴申请执行费193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执行款、诉讼费及其他垫交费用合计13591.3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泰兴商初字第0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传飞执行员  张泽秋执行员  李志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