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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倩、何兰梅等与苟兴壮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倩,何兰梅,苟兴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财保24号原告:何倩,女,生于1966年,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何兰梅,女,生于1971年,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苟兴壮,男,生于1970年,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倩、何兰梅诉被告张某、苟兴壮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倩、何兰梅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苟兴壮所有的翼虎牌小型汽车(号牌号码为川Y×××××)一辆。案外人何映雄自愿以其所有的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号码为川Y×××××)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原告利益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何映雄所有的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号码为川Y×××××,品牌型号为荣威牌CSA7182MC)的处分权。二、查封被告苟兴壮所有的翼虎牌小型汽车(号牌号码为川Y×××××)一辆的处分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太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