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于波与董景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波,董景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78号申请执行人于波。被执行人董景泉。申请执行人于波申请执行董景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1825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