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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齐士东与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士东,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479号原告齐士东,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光远,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葫芦垡万兴路86-5号1幢。法定代理人孙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尚绪平,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士东与被告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士东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士东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十九元免予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雨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