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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40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徐 斌人民陪审员  刘钦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功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