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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曹桂林与张金生、李庆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林,张金生,李庆芳,河北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665号之一原告曹桂林。被告张金生。被告李庆芳。被告河北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36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曹桂林与被告张金生、李庆芳、河北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02665号民事裁定:查封原告曹桂林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城路万信花园C10-5号商铺(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查封原告曹桂林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支农路17号8-2-501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查封原告曹桂林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以北清真寺街以东华泰家园10-621号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查封原告曹桂林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以北清真寺街以东华泰家园10-618号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本案已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026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曹桂林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原告曹桂林名下担保物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曹桂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曹桂林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城路万信花园C10-5号商铺(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原告曹桂林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支农路17号8-2-501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原告曹桂林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以北清真寺街以东华泰家园10-621号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原告曹桂林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以北清真寺街以东华泰家园10-618号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骆新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