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杨宏丽与金成兰、杨绍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丽,金成兰,杨绍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金成兰,女,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杨绍梅,女,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海良、何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729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