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赵中耀黄文军谢月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耀,黄文军,谢月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65号原告赵中耀,系郴州市华夏润滑油商行经营者。被告黄文军。被告谢月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中耀与被告黄文军、谢月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中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中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中耀承担。审 判 员 段文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