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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赵中耀黄文军谢月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耀,黄文军,谢月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65号原告赵中耀,系郴州市华夏润滑油商行经营者。被告黄文军。被告谢月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中耀与被告黄文军、谢月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中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中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中耀承担。审 判 员  段文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