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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秋芬与北京锄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芬,北京锄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686号原告刘秋芬。被告北京锄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青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立焕,销售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芬诉被告北京锄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审查中发现: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北京锄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日起诉来院,我院以(2016)冀0681民初649号立案,刘秋芬于2016年2月4日起诉来院,我院以(2016)冀0681民初686号立案。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为简化纠纷处理程序,保障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性,应终结立案时间在后的本案诉讼,将本案并入原告北京锄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秋芬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双方诉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刘秋芬的诉求并入(2016)冀0681民初649号案件一并审理。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