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根、陈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根,陈聪,郑武,宁波鸿发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481号申请执行人:黄根,男,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宁波龙泰电讯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聪,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宁波鸿发渔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郑武,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宁波鸿发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鹤浦镇滨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聪,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黄根与被执行人陈聪、郑武、宁波鸿发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聪、郑武、宁波鸿发渔业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根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聪、郑武、宁波鸿发渔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500000元及支付利息,律师费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6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2015年9月29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聪、郑武、宁波鸿发渔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500000元及支付利息,律师费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6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聪名下房产已设置高额抵押,暂无处置必要,在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可领取的柴油补贴暂时无法领取,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根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4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