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唐盛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唐盛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343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盛菊,女,汉族,1974年4月,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盛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蒲怡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