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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万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万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刑初98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钱某,东营兵顺装饰有限公司法人。被告人万某,无业。2015年7月29日因犯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辩护人燕东腾,山东省广饶县西刘桥乡学校教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5)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金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钱某、被告人万某、辩护人燕东腾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被害人钱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撤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万某和”三”、”海洋”、矮个胖子、两个陌生男子(以上五人均姓名不详,在逃)等人来至东营市东城惠州路与府前街交汇处北100米路东空地,持械将钱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汉兰达车前机盖、后窗玻璃等处砍坏,待钱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将钱某位于东营市东城黄河工贸园冬智宝店内笔记本电脑、玻璃门、办公桌等物品砸坏。经鉴定,钱某的汉兰达SUV、冬智宝店内笔记本电脑、玻璃门、办公桌等物品损失价值共计1013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提异议。被告人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提异议,但提出”当时喝醉酒,记不清了”。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异议,但提出”万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万某伙同他人至东营市惠州路与府前街交汇处北100米路东空地,持械将钱某停放的黑色汉兰达车前机盖、后窗玻璃等处砍坏,待钱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又将钱某位于东营市东城黄河工贸园冬智宝店玻璃门及店内笔记本电脑、办公桌等物品砸坏。经鉴定,钱某的汉兰达SUV、冬智宝店玻璃门、笔记本电脑、办公桌等物品,损失价值共计10133元。另查明,2015年7月29日上午10时,公安民警在东营市东城运河路海情宾馆抓获万某。2016年3月8日,万某的亲属赔偿钱某10200元,钱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万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证实,他们在惠州路与府前大街交叉口弄了个市场摆摊卖东西,之前一伙人在惠州小区门口向摆摊的收保护费。7月10日下午16时15分左右,他在市场上安排摆摊的如何摆放,有人在旁边吆喝摆摊的都滚到西门(惠州小区西门),他就上了车,万某和一个男的拿着关公刀从惠州小区西门朝他的车过来,一辆白色中华车上又下来三、四人,好像也拿着东西,万某和那男子过来就砍车,车前机盖,左后窗户下的亮条被各砍1刀,右后窗户玻璃被砸碎,对方砸车时他开车逃离,到新浪潮酒店门口他电话报警。17时40分左右,他在派出所做笔录时,邻居打电话说他的店门被人砸了,他接着回到店内发现两扇大门玻璃被砸烂,茶道上的2、3个茶碗被摔烂,办公桌上笔记本电脑屏幕被砸烂。邻居说一辆白色中华车停在店门口,下来4、5名男子。通过辨认民警提供的录像,确认2015年7月10日16时16分10秒,他开着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牌号为鲁E×××××),到了东城茶文化市场西侧,16时18分左右两个男的(其中一个是万某)都持刀从北边走到他车附近,万某抡砍刀砍越野车前机盖左边,又有三名男子持刀从南边向车辆跑来并砍车,之后他开车逃离现场。16时19分左右,万某和另外三名男子从北往南走,录像中穿短袖上衣(胸前为黑色,背后被白色),灰白色七分裤的男子就是万某。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证实,2015年7月10日下午16点30分左右,他在东营区黄河工贸园家丽街冬智宝店对面办公室上班,听见外面有”砰,砰”的声音,通过窗台看见冬智宝店门口有3、4名男子,手中都拿着1米长的砍刀,两名男子用刀砍冬智宝店的玻璃门,一辆银白色的中华俊捷轿车在西边路口处停着。其中一名男子砍了几下离开了,另一名男子继续砍玻璃门,玻璃碎后那人在店内挥刀砍了两下就出来了,和外面的人一起上了中华车走了。3、现场勘验笔录及物证照片2015年7月10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明月派出所民警对被砸车辆及位于东营区惠州路与府前大街东南的黄河工贸园内家丽街南侧的冬智宝商铺进行勘验检查,并拍摄照片。4、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害人钱某辨认照片,指认2号照片系万某就是2015年7月10日下午东营区惠州路与府前大街北100米路东砍砸其车的人员之一。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提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录像编号N01162337:2015年7月10日16时25分,一辆银白色轿车经过,16时25分24秒一男子穿黑色短袖,黑色裤子,手持棍状物品经过,16时25分31秒一男子胸前为黑色短袖,白色七分裤,手持棍状物品经过,16时25分33秒一男子穿白色上衣,牛仔七分裤,手持棍状物品经过。录像编号N03162337:2015年7月10日16时25分一辆银白色轿车经过,停在店门口,16时25分24秒门口经过一男子穿黑色短袖,黑色裤子,手中持棍状物品,该男子从停放门口的银白色轿车左后门上车,16时25分36秒两名男子先后经过门口,前面男子穿白色七分裤子,后面男子穿白色上衣,牛仔七分裤子,手持棍状物品,后面男子从之前停放在门口银白色轿车的左后门上车,之后这辆银白色轿车开走。录像编号ch08_20150710153857:2015年7月10日16时16时16分10秒,一辆黑色越野车从公路进入广场,16分30秒该车行至广场最北端。16时17分50秒由公路驶入广场一辆银色轿车向南侧驶去,16时18分06秒该车从画面中消失,16时18分14秒由广场北侧绿化带出现两人,一人穿白色上衣,一人穿黑色上衣白色七分裤,步行至黑色越野车旁边,第三名男子穿黑色上衣深色裤子,手持刀由广场南侧跑向黑色越野车,并砍黑色越野车,第四名男子穿白色上衣乳白色裤子,手持砍刀由广场南侧跑向黑色越野车,此时黑色越野车开始倒车,16时18分28秒第五名男子穿花色上衣牛仔裤,手持砍刀从广场南侧跑向黑色越野车,16时18分30秒越野车头朝向东北方向时,车头位置穿黑色上衣浅色七分裤男子持刀砍了黑色越野车车前盖左侧,第四名男子挥刀砍了越野车右后侧玻璃,越野车向广场东北侧驶去,第三、四、五名的男子追赶车辆。录像编号ch10_20150710154349:2015年7月10日16时19分7秒,从一胡同由西往东开出一辆银白色轿车跟随一辆黑色越野车从北往南行驶。6、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东价鉴字(2015)79号,价格鉴定结果简要说明二份,确定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5年7月10日):汉兰达SUV的损失价格为¥3596元;笔记本电脑、玻璃门、办公桌的损失价格为6537元。7、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明月路派出所出具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万某在东营市东城运河路海情宾馆内被抓获。8、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万某供称,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14时左右,他在惠州小区西门一个茶楼喝茶(当时已喝了不少酒),”三”打电话说钱某耍他(钱某在惠州小区西门南侧经营便民市场,很多摊贩是”三”介绍的,钱某答应给”三”部分费用),我劝”三”有事好说,就去惠州小区西门堵”三”,”三”开着银色轿车,车上下来了三个人,其中海洋拿着刀,他夺过海洋的刀,”三”开着车拉着海洋走了,我只拦住了其中一个矮个胖子。他提着抢来的刀到便民市场找到”三”和钱某,他和胖子走到钱某车旁边时,”三”和海洋从后面跑过来,海洋拿着刀,这时钱某开黑色丰田越野车往茶文化市场里面走,”三”和海洋没追上。两分钟左右”三”开着银色轿车回来,他和矮个胖子上了车,他在府前街大转盘那里下车。他当天穿着一件黑色的短袖上衣,下身穿着一条灰白色的七分裤。当时他喝多了,有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没印象了。经辨认惠州小区南侧便民市场监控录像,确认2015年7月10日16时19分至16时20分,他、”海洋”、矮个胖子和不认识的男子由北往南走,矮个胖子和不认识的男子在前面,他和海洋在后面,他穿黑色上衣、白色七分裤,他们手里都拿着刀。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辩护人提供下列证据证实:1、收条、刑事谅解书,证实2016年3月8日,万某的亲属赔偿钱某10200元,钱某对万某予以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害人钱某表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结伙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10133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万某与其它同案犯均积极参与犯罪,持械损毁他人财物,且其他同案犯在逃,因此不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万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锋人民陪审员  巩永和人民陪审员  赵德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