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3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杨威诉吴昌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吴昌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3民初43号原告杨威,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住址贵州省从江县。被告吴昌泽,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侗族,大专文化,从江县城关一小教师,住址贵州省从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诉被告吴昌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威以与被告吴昌泽达成还款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威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威负担。审判员 陆 胜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思学(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