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余如年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余如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被执行人余如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001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如年(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如年(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如年(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余如年(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43×××41的存款人民币48630534.2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修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