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5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伟红与章维江、沈爱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红,章维江,沈爱萍,马和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517-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红。被执行人章维江。被执行人沈爱萍。被执行人马和娟。本院在执行陈伟红与沈爱萍、章维江、马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维江、马和娟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沈爱萍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扣划其所有的银行存款39600元,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房产,因涉及未明晰产权份额,故暂时无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8846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9600元,未执结标的为2448864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陈伟红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51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