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俊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07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91年2月25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响水县,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骆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自2013年8月份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据此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经审查,被告杨某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福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某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杨某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0元。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