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殷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刑初144号��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迪、肖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8日7时25分左右,被告人殷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J×××××的校车接送学生行驶至濮阳县梨园乡殷庄村西北防汛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该校车核定载客人数19人,实际载客人数为31人,超载12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行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供述,证人任某、聂某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证明,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殷某系无证驾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军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