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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潘艳玲诉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艳玲,蛟河市吉隆宇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518号原告:潘艳玲,女,汉族,41岁。被告:蛟河市吉隆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永隆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艳玲与被告蛟河市吉隆宇物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艳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潘艳玲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