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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翠平诉被告吕随建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2民初8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吕某甲。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奇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1998年2月双方在永修县燕坊乡登记结婚。1999年6月7日生长子吕某乙,2006年3月18日生次子吕某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较差。加之被告常年无所事事,疏于对子女及原告关心和照顾,严重缺乏家庭责任感。为此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两婚生子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人;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吕某甲辩称,被告并未无所事事,而是在家务农、闲时做点小工,平常也尽心尽力分担家务,反而是原告对家庭照顾较少。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难以避免,毕竟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之间是有一定的感情,且婚生子也需要父母的关爱,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原告舅舅介绍相识后恋爱。1998年2月24日,双方在永修县燕坊乡民政所登记结婚。1999年6月7日生长子吕某乙,2006年3月18日生次子吕某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以被告无家庭责任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结婚登记信息表、户籍信息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并依法登记结婚,属有效婚姻。现双方结婚已有18年,彼此相互了解,并育有二子,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和稳定的家庭关系。夫妻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不应为此草率离婚。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努力工作、加强沟通,夫妻双方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夫妻感情也能得到改善。为此,本院从有利于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都应该正视自己的婚姻现实,共同肩负起家庭的责任,努力消除夫妻间的隔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奇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