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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树林与晏新年、岳阳市新源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林,晏新年,岳阳市新源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林。委托代理人冯震,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晏新年,曾用名晏草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新源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街意达摩登国际一楼1305房。法定代表人晏源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蠡月,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莉,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树林因与被上诉人晏新年、岳阳市新源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四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判长,审判员冯媛君、周闻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树林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树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树林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上诉人李树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冯媛君审判员  周闻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汝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