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罗平方与沙坪坝区龙熙鱼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方,沙坪坝区龙熙鱼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733号原告罗平方,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沙坪坝区龙熙鱼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白市镇龙凤村9组6号,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沿河西路16-15号。原告罗平方与被告沙坪坝区龙熙鱼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平方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沙坪坝区龙熙鱼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平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罗平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平方撤回对被告沙坪坝区龙熙鱼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交纳1144元,由原告罗平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