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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舞钢市水利局与李振涛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水利局,李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8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舞钢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邢士绍,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南彦军,男,该局工作人员。马恺,男,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振涛。地址:舞钢市院岭办事处。申请执行人舞钢市水利局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舞钢市水利局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豫水舞罚决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豫水舞罚决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钢市水利局作出的豫水舞罚决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祥代理审判员 :吴苏红人民陪审员 :王贯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美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