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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桐乡市洲泉恒诺皮革商店与桐乡市石门尊尚皮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洲泉恒诺皮革商店,桐乡市石门尊尚皮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桐乡市洲泉恒诺皮革商店。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洲泉足佳鞋业市场一期2-31号。经营者:黄家梁。委托代理人:俞炳春,桐乡市周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乡市石门尊尚皮鞋厂。住所地:桐乡市石门镇郜墩村将元村20号。经营者:周益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洲泉恒诺皮革商店诉被告桐乡市石门尊尚皮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133元减半收取206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国琴审 判 员  陆克非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