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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钱锋与赵水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钱锋,赵水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568号原告:李钱锋。委托代理人:张渝佳,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水红。委托代理人:姚建成,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钱锋与被告赵水红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李钱锋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水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钱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钱锋撤回对被告赵水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66元,依法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李钱锋负担。审 判 长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蒋栋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