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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广州丰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刘学军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9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丰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911号原告:广州丰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冉启松。委托代理人:马支文,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军,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刘玉华,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丰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学军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丰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丰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碧波人民陪审员  陈虹宇人民陪审员  毛敏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成映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