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康庆国诉康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庆国,康刚,李富林,李时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康庆国,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代理人胡飞龙,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康刚,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代理人聂波,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富林,男,汉族,1986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李时兵,男,汉族,1972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庆国诉被告康刚、李富林、李时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康庆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康庆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为1437元,由原告康庆国负担。审判员 陈体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