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曹福泉与林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福泉,林位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418号原告曹福泉,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增锦、吴成明,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位秀,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福泉与被告林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福泉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福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曹福泉负担。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