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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管柏林与被告胡成清、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柏林,胡成清,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25-2号原告管柏林。被告胡成清。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柏林与被告胡成清、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全 顺人民陪审员  杜冬林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