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管柏林与被告胡成清、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柏林,胡成清,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25-2号原告管柏林。被告胡成清。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柏林与被告胡成清、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全 顺人民陪审员 杜冬林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