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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384-1号原告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法定代表人陈泽。被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法定代表人施颖健。被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王世宏。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及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在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冻结被告上述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