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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曹竞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1359号原告马振环等15人(名单附后)原告诉讼代表人马振环,女,1947年2月26日出生���原告诉讼代表人曹竞,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勤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金霞,北京市。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安顺,市长。委托代理人张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李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原告马振环等15人不服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及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原告马振环、曹竞等15人诉称,2015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市住建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我们所持有的50年代北京市地政局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所属的私有宅院土地在58年6月1日、66年、82年12月4日以前被国家经租的手续”。后,原告收到被告市住建委作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5)第554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第554号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知道上述信息内容,但被告市住建委以上述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推诿、敷衍了事。原告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第554号告知书,并责令被告市住建委予以公开上述信息。之后,被告市政府作出京政复字[2015]5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79号���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市住建委作出的第554号告知书。原告不服,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市住建委作出的第554号告知书;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579号复议决定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马振环、曹竞等15人所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所涉事项属于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由此,市政府针对马振环、曹竞等15人就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579号复议决定,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对马振环、曹竞等15人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振环、曹竞等十五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马振环、曹竞等十五人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 磊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人民陪审员  巩煜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思琦附:原告马振环等15人名单1.马振环,女,1947年2月26日出生。2.曹竞,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3.马逵,男,1949年4月5日出生。4.马跃,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5.李品辉,男,1939年5月28日出生。6.李志海,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7.田春兰,女,1955年3月30日出生。8.吴菊孖,女,1944年10月23日出生。9.朱长华,男,1938年12月5日出生。10.陶汝强,男,1949年8月19日出生。11.潘若茹,女,1944年2月7日出生。12.徐维萍,女,1950年3月14日出生。13.耆洁玫,女,1943年11月18日出生。14.邰丽芬,女,1950年12月6日出生。15.谭慧英,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