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孙屹珉与金夏礼、钱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屹珉,金夏礼,钱财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485号原告:孙屹珉。被告:金夏礼(兼被告钱财宝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钱财宝。原告孙屹珉与被告金夏礼、钱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夏礼、钱财宝系夫妻关系。被告金夏礼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孙屹珉借款。2015年2月9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了被告金夏礼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2015年6月30日,两被告经协商后同意于2015年7月底还款200000元,8月底还款200000元,9月底还款200000元,并将该还款方案在上述借条中予以确认。借条出具后,被告金夏礼分别于2015年6月1日、同年7月31日、同年8月1日、同年11月2日、2016年2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归还款项合计180000元。原告在庭审中自认上述款项均系归还借款本金。因剩余借款至今未还,遂引本案讼争。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孙屹珉与被告金夏礼、钱财宝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820000元并按年利率4.5%计算2016年1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夏礼、钱财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孙屹珉借款本金18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以本金18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预收案件受理费22800元,实际收取10590元,由被告金夏礼、钱财宝共同负担,退还原告孙屹珉2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陶舒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洪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