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与金威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金威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93号原告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负责人马传新,该公司经理。被告金威威,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原告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威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刘遗林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