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谢冬生与刘水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冬生,刘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2374号原告谢冬生。被告刘水生。原告谢冬生与被告刘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水生因工程建设投资多次向我借款,分别于2013年10月21日、2014年1月2日、2014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100万元、110万元,合计31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需要还款时提前一个月通知他随时会清偿借款。但因原告自己急需资金周转,多次向被告催索还款,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还,且2014年10月份后的利息也未支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10万元及其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水生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支付高额利息相引诱向2941户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包含了原告谢冬生的该笔借款),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谢冬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晓龙审 判 员 张建英代审判员 刘 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