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邬海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邬海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827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长吴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修楼,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刘洁,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邬海樱。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邬海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世茂天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 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