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华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谷风杰、刘洋、刘新动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谷风杰,刘洋,刘新动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295号原告山东华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泰山路521号。法定代表人夏春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营,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武汉,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谷风杰。被告刘洋。被告刘新动。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谷风杰、刘洋、刘新动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谷风杰、刘洋、刘新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岩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