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蓝杰与何黎明、杨承志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杰,何黎明,杨承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714号原告蓝杰,男,生于1965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何黎明,男,生于1963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承志,男,生于1974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杰诉被告何黎明、杨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蓝杰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310元,减半收取8655元,由原告蓝杰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罗 成人民陪审员 邓明林人民陪审员 杜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雪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