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吕晓静与孟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静,孟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392号原告吕晓静,女,汉族,农民,现住开鲁县。被告孟繁辉,男,汉族,无业,现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静与被告孟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静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晓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吕晓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繁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