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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吕晓静与孟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静,孟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392号原告吕晓静,女,汉族,农民,现住开鲁县。被告孟繁辉,男,汉族,无业,现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静与被告孟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静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晓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吕晓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繁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