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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15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许聪,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证据不足,需继续收集证据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妮被 来源:百度搜索“”